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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建摊位出租盈利,法院判令立即拆除

  发布时间:2014-12-16 10:29:18


    俗话说“和气生财”,商人做生意多讲究和和气气,但近日鼓楼新天地商业街的一位业主和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却因为私建摊位产生争执,诉诸法院。10月15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建在开封市鼓楼区鼓楼新天地山货店步行商业街第17号楼B面一、二层自南向北2号房屋门前道路上的小木屋摊位拆除,同时将路面恢复原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潘玉梅是开封市鼓楼区鼓楼新天地山货店步行商业街第17号楼B面一、二层自南向北2号房屋的所有人,该房屋系商业住宅。2008年6月份,被告在未经原告及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鼓楼新天地开设鼓楼食坊,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广场上搭建小木屋等经营摊位,并对外出租收益,阻挡了原告门面房的原有宣传效果,占用了业主共用的空间。为此原告的承租人多次找到原告反映,要求退租并赔偿损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则辩称其对该路段是有偿使用,因为被告向物业公司交纳了费用,物业公司作为共有地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路段的使用。双方争执不下,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50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本案被告开封市东京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既未经原告等业主同意,也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在原告等业主共有的道路上建设小木屋摊位并用于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在原告房屋前面道路上所建小木屋摊位并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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