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为脱逃从地上拾起刀,将他人的手指及衣服划破。5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海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月19日12时,被告人海林在开封市中山路中段工商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战“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在逃跑中被受害人潘海(过路群众)拦住,为脱逃海林从地上拾起从潘海兜里掉下的刀,将潘海的手指及衣服划破。被告人海林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海林盗窃公民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